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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十一条(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)

发布日期:2024-10-11 来源: 本站 阅读量(

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十一条规定,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保修期的自检和互检,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。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内容。

一、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

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,应当认真履行质量管理义务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:

1.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,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计划;

2.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技术措施进行审查,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;

3.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;

4.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,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。

二、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

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,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,完成施工任务,并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:

1.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技术措施,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;

2.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;

3.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,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;

4.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,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,并出具合格证明。

三、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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